第十五条

有效

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区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利用本辖区内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区域或者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