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