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修建活人墓。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