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物业管理支出:(一)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等专职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四)有关审计费用;(五)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