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第三十六条有效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包括:(一)利用配建用房、电梯轿厢、车位、车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二)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三)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四)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