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包括:

(一)利用配建用房、电梯轿厢、车位、车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

(三)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