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

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公共收益的程序、范围、额度等加强监督,规范公共收益使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对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