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物业管理支出:

(一)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等专职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四)有关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