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