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水行政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供水水量。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