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