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和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临时通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并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