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和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临时通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并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