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二)超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的,处二十元罚款;

(三)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四)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处五十元罚款;

(五)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处三十元罚款;

(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收发信息、观看手机视频、操作手机软件的,处二十元罚款;

(七)牵引动物的,处二十元罚款;

(八)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