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三十元罚款;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在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