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犬只责任保险业务。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