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弃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犬只和诊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弃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