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留救助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设置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或者场所。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或者场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负责收留、救助走失犬、流浪犬、弃养犬、无主犬,以及收留行政机关没收的犬只。犬只收留救助机构或者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