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笼携带;(二)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三)主动避让他人;(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五)单位养犬实行圈养或者拴养,除免疫接种疫苗、养犬登记或者疾病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出户;(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