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遗弃犬只;

(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异味、排泄物等侵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或者清理;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圈养或者拴养三年内有伤人记录的犬只,除免疫接种疫苗、养犬登记或者疾病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或者放任其出户;

(五)除出生未满三个月的幼犬外,为出户犬只佩戴犬牌并保持电子识别标识在其体内;

(六)为出户犬只束犬链(绳);

(七)乘坐出租汽车时,需要征得驾驶员同意,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怀抱犬只,或者装入犬笼;

(八)除前项规定外,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在公共电梯、公共楼道等拥挤场合,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链(绳),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