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笼携带;

(二)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单位养犬实行圈养或者拴养,除免疫接种疫苗、养犬登记或者疾病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出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