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