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三章 使用停放第三十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通行区域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二)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三)非电动新能源车辆不得占用充电专用泊位;(四)在政府设置的免费停车设施车辆连续停放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六)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