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通行区域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三)非电动新能源车辆不得占用充电专用泊位;

(四)在政府设置的免费停车设施车辆连续停放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