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第三章 使用停放第三十一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标明的方向,将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