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车辆维修经营者承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的,应当登记送修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遇有可疑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登记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