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三条有效车辆维修经营者承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的,应当登记送修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遇有可疑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登记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