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车辆维修经营者承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的,应当登记送修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遇有可疑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登记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