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财物的,没收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
(二)在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采矿、采伐、采挖、采药、捕捞、爆破等生产活动,未按规定期限报告或者备案;
(三)在边境地带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烧荒活动;
(四)外国人擅自进入边境地带;
(五)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越入境内牲畜。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