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财物的,没收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

(二)在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采矿、采伐、采挖、采药、捕捞、爆破等生产活动,未按规定期限报告或者备案;

(三)在边境地带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烧荒活动;

(四)外国人擅自进入边境地带;

(五)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越入境内牲畜。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