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入跨境经贸合作区,或者进入跨境经贸合作区的人员超出限定时间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跨境经贸合作区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的,处物品货值三倍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