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财物的,没收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摄影、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规定报告、未在指定范围内实施作业、活动;
(二)在边境地带违反规定鸣枪;
(三)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或者藏匿、资助非法越境人员;
(四)组织、运送他人擅自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