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非边境管理区居民、非常住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住宿人员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边境派出所申报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