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边境管理机构在边境管理区设立边境检查站,对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载运的货物实施检查。

边境管理机构根据边境管理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执勤点(卡),依法实施边境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