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以及边境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师(市)、团(场)应当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支持开展边境贸易,对边境地区与邻国依法开展的经济文化交流等活动提供通关便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