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界碑、界桩或者其他表示国(边)界的永久性标志的设立、维护或者重建,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议或者议定书(以下统称协定)执行。

国界标志的维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