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以及边境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师(市)、团(场)对边境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