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农业固体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