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具体操作规范,按照《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