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