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十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执行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三)达标排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及排放的废弃物情况,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