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热解、堆肥、产沼等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焚烧。超过无害化焚烧能力或者因紧急情况不能焚烧的,可以进行应急卫生填埋。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