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转运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圾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噪音、粉尘、污水、渗滤液等,保证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标准;(三)经中转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