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停放需求,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清运车辆停车区域。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