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和运输线路;
(三)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