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从事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转运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圾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噪音、粉尘、污水、渗滤液等,保证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标准;
(三)经中转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