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文明城市、倡导文明新风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