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考核评价机制、信用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鼓励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发挥公共数据平台作用,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