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居民参与社会治理为依托,以办实事、聚民心为目标,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