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网络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