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文职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证件制作、信息采集与录入等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非涉密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