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职业保障;

(二)依法获得薪酬,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

(四)参加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五)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