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职业保障;(二)依法获得薪酬,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三)享受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四)参加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五)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六)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